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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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申報-服務內容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滅火器現場換藥工程 ▪️消防機電保養維護 ▪️消防工程查核驗收 |



消防法第6條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依限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但11層以上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備查。
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其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有何不同?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其中公有零售市場分類為”甲類場所”。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為何?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應每半年實施一次,第三款之檢查應每年實施一次。
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其中公有零售市場分類為”甲類場所”。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為何?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檢查,應每半年實施一次,第三款之檢查應每年實施一次。
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有何處罰規定?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應備文件:
- •管理權人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使用執照影
- •公司執照影本
- •建築物使有權狀影本
- •建築物改良所有權狀影本
- •工廠登記證影本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