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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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安全申報-服務內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建築物消防工程點交驗收、室內裝修設計施工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申請立案


▪️防水工程、抓漏、屋頂防水


▪️水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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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是什麼?

  • 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 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專業人員和檢查員有什麼區別?

  • •專業人員: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
  • •檢查員: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員。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本市六層以上未達八層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11411日起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每四年一次於11日至331日止(第一季)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並自11411日生效。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一)未按規定申報,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 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二)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 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複查。

    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時效有何規定?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內容應為當年度申報時間開始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以後實施檢查者,方得認定有效。

     

    (二)如果申報人申報的內容,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並通知改善,則申報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的三十天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畢送請複審。

     

    (三)超過三十天仍未送審或經複審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即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類別及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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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不合規定之改善期限如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 知改善事項按現行建築法令改正完竣,或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擬具替代性改善計畫,並列明改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送請複審。